湘医险函〔2013〕31号
各市(州)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广铁集团、省电力公司社保中心: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关于产假的规定,决定对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天数作如下调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女职工,2013年11月1 点击下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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