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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规范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根据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及湖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推行分类管理,完善评价标准、规范评审程序、创新评价机制,建立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推动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优化、充满活力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原则:

(一)学术导向、综合评价。坚持学术评价第一标准,教书育人第一责任,同时结合师德师风、社会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和综合评价。

(二)分类评审、分级管理。在评审程序设置和条件设置等方面,体现各学科、岗位的特色,充分发挥二级学院在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要按照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学科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坚持强化优势、突出特色、优化结构、动态管理,根据省人社厅核准的学校专技岗位职数科学设岗,合理确定每年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数量,不断优化队伍结构。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师系列(含实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会计、图书、审计、档案、卫生等其他系列仍由学校向省内有关评委会择优推荐。

第六条  评聘对象为学校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含“双肩挑”人员)。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思想政治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应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身心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教风端正,关爱学生,为人师表,工作努力,团结协作。

  第八条  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任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学校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凡19761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申报教授职务应具有博士学位。

  (二)申报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获得博士学位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从2017年起,学校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凡19831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申报副教授职务应具有博士学位。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合格出站后,可直接申报副高专业技术职务。

(三)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且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或获得硕士学位且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申报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有博士学位,或获硕士学位后、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硕士学位前,已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超过一年的,可减一年)。

(四)申报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有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1年且见习期满。

  (五)申报评审教师系列人员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并至少有1年以上高校教学经历。从2017年起,197811日以后出生者申报教授职务、198311日以后出生者申报副教授职务应具有在国(境)内外连续访学、进修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合作研究6个月以上的经历,或具有到教学科研实践基地、行业(企业)基层锻炼累计6个月以上的经历,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教师带学生进行社会调查或参与其他社会活动等累计6个月以上也可视为基层锻炼经历。

  (六)凡来校工作满3年以上教师,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担任过班主任一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担任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含专业学位)、自考助学班的班主任均可计算。

  (七)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

  (八)破格申报资历条件。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 可以破格申报评审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破格申报者,其任现职时间应满3年(具备博士学位的讲师破格申报副教授除外)。

  第九条  外语水平。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者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水平考试,且成绩符合上级职改部门关于职称外语考试的要求;或符合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的免试、降分条件。

  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且成绩符合上级职改部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要求;或符合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者任现职以来须参加继续教育,并符合上级相关文件要求。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

  (一)申报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以上。

  (二)申报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大学本科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以上;获得博士学位,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近2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以上。

  (三)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大学本科毕业,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近4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以上;获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毕业,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近2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以上。

  (四)破格申报的,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应有一年为优秀。

  第十三条  教学条件。

  (一)基本教学工作量及课程讲授要求

  1.申报评审教授、副教授、讲师职务的,均须系统讲授过1门以上本专业全日制本(专)科生或研究生课程,且任现职近5年(自然年度)年均基本教学工作量达到如下要求:专任教师(含军事教研室、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教研室、大学生就业指导教研室教师)240标准学时以上;以管理为主的专职辅导员40标准学时以上;“双肩挑”人员以及依托湖南农业大学组建的科技创新平台中学校认定的以科学研究为主的教师80标准学时以上。任现职时间不足5年的,基本教学工作量要求从任现职之日起开始计算。基本教学工作量限指校本部和东方科技学院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教学工作量,不含成教、自考、非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双学位、培训等。超基本教学工作量包括校本部和东方科技学院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教学工作量,以及2016年起进入全日制自考助学班、双学位、非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人才培养方案内课程的教学工作量。从2016年起,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师系列职称的,教学工作量限指教学计划内课程的教学工作量。

  2.经批准国内外访学、脱产学习培训、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脱产期间,援藏援疆期间,因公借调、挂职锻炼、省(市)科技特派员履职期间,休产假、因公致伤一年之内,或因病半年之内的,按照实际离岗时间相应减免基本教学工作量。经批准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或在职做博士后研究的教师(不含“双肩挑”),在正常学制或正常研究期限内非全脱产期间每年减免其1/3的基本教学工作量。

  3.从其他高等学校调入我校的教师,其外校教学工作量可连续计算,但必须出具原工作学校教务部门关于教学工作量的书面证明。

  (二)教学效果

  1.申报教授、副教授职务的,任现职以来的随机课堂教学考核评价应至少有一次达到良好以上等级;申报讲师职务的,必须达到合格以上等级;破格申报的,应至少有一次达到优秀等级。

2.截至申报当年1231日,未满45周岁申报评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者,均须参加过校级以上教师教学能力竞赛(专职辅导员可参加校级以上辅导员职业技能大赛)。

(三)教学改革

申报评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必须要有相应水平的教研教改项目、论文、成果。

第十四条  科研条件。

(一)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系统掌握本学科研究方法,具有持续稳定的本学科研究方向,具备前瞻性的选题能力、较强的科研规划组织实施能力和科研成果向实际应用转化能力,同时取得较突出的科研业绩。

(二)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有从事教研、技术开发和科研的能力,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教研、科研工作,同时取得一定的科研业绩。

第十五条  对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不受资历、台阶和外语成绩限制,可按照学校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其在国内外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一并视为专业技术业绩。部队转业和党政机关调入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没有职称的人员可比照实行。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后,赴国(境)外从事2年以上专业技术工作,回(来)校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比照实行。

第十六条  对从国(境)外引进来校的人员,引进当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受高校教学经历、教学条件等限制。

第十七条  延迟申报:

  (一)在正常申报年限的基础上,下列情况每出现一次延迟1年申报:

  1.受警告处分或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

  2.青年教师配备导师工作考核不合格的青年教师。

  (二)在正常申报年限的基础上,下列情况每出现一次延迟2年申报: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者;

  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

  3.经查实申报人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科研成果等行为者;

  4.在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等过程中,故意捏造事实诬告、诽谤他人,经核实所举报的情况不实者。

第三章  申报业绩条件

第十八条  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行分类评审,分为教学科研型、教学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申报者可根据个人情况申报相应类型。

   (一)教学科研型。教学科研型教师是教师队伍的主体,承担学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教师。

   (二)教学型。教学型教师是指长期从事一线教育教学,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在学校同类教师平均水平以上,注重教学改革与研究的教师。

   (三)社会服务与推广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教师是指在完成基本的教学任务外,主要承担技术咨询与推广、公共政策支持、专利转化、企业技改、教育培训等社会服务工作的教师。

  第十九条  申报教学科研型教授、副教授职务和申报讲师职务业绩条件见附件1。截至申报当年1231日,未满40周岁申报教授者,必须主持1项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或其他国家级项目;未满35周岁申报副教授者,必须主持1项国家级项目或2项省()级项目。

第二十条  申报教学型教授、副教授职务业绩条件见附件2

第十一条  申报社会服务与推广型教授、副教授职务业绩条件见附件3

第二十二条  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在本学科领域有重大突出贡献的,可不受申报基本条件和业绩条件限制,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评聘岗位数核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设置实行总量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二十四条  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数的使用。

(一)根据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分型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科研型教授职务的评聘岗位不少于当年度教师正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的85%,教学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教授职务的评聘岗位不超过当年度教师正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的10%5%;教学科研型副教授职务的评聘岗位不少于当年度教师副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的80%,教学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副教授职务的评聘岗位不超过当年度教师副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的18%2%。各类型评聘岗位数按比例只舍不入取整确定,小数点后数值累积使用。

(二)从校外调入我校的教师,已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引进人才可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其他人员须参照当年度学校同学科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通过人员业绩水平,经校学术委员会评议,确定是否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三)在省人社厅规定的评审通过率控制线内,学校每年额外安排一定的高级职称内聘指标(教授内聘指标不超过教授职务评审指标的20%、副教授内聘指标不超过副教授职务评审指标的30%),用于内聘业绩水平达到相应职务评审条件、但因岗位职数限制未获得评审指标内通过的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参评人员。内聘指标适当向人文社科类学科和教学型教师倾斜。内聘聘期为2年,聘期内享受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内聘人员参加学校组织的职称评审,同等条件下优先通过,2年内未获得通过的则取消所内聘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应待遇。

  第二十五条  非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经省相应系列评委会评审通过获得任职资格后,由学校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及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组长由校长担任,其职责是协调、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  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其职责是制定和完善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对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查,受理有关职称评审工作的咨询、申诉等事务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组建高教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委库,并按照省职改办有关文件精神随机抽取评委成立当年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委会)负责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校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

  第二十九条  校评委会下设若干学科评审小组,学科评审小组原则上按学科门类组建(以下简称学科组),各学科组由本学科具有正高级职务(实验系列可为副高职务)的校内外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

第六章  评审通过原则及评聘程序

  第三十条  教师(含实验)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通过原则:

  (一)学科组根据学校制定的《湖南农业大学教师(含实验)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量化计分细则》(见附件4)对参评人员业绩水平进行量化评价。

  (二)学科组对本组同一级别参评人员按量化计分分数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根据排序结果,按照本组相应级别指标数(评审指标+内聘指标)1:1确定评审指标内推荐通过人选和内聘指标内推荐通过人选。

为兼顾学院和学科发展平衡,学科组可以对根据排序结果确定的推荐通过人选作出调整。在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基础上,可将排名在本学科组相应级别指标数以外的参评人员列为推荐通过人选:

1.该学院在该学科组该级别没有一人进入推荐通过人选范围;

2.该学院拟被推荐通过对象的量化计分分数达到该学科组该级别参评人员平均分以上;

3.拟被推荐通过对象的量化计分分数是该学院在该学科组该级别参评人员中的第一名。

4.拟被推荐通过对象经校评委员主任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对于已内聘的参评人员,其量化计分排名位次在本组相应级别指标数(评审指标+内聘指标)内的,应作为学科组评审指标内推荐通过人选向校评委会推荐。

  (三)校评委会科学评价学科组推荐对象业绩水平,按照省人社厅规定的评审通过率和学校核定的评聘岗位数进行投票表决。

  第三十一条  评聘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供本人任现职以来的教学科研工作情况及公开发表的成果原件。

  (二)单位推荐。各单位对照申报基本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对照申报业绩条件对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学术水平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综合考核和初评把关,推荐上报学校,推荐结果在本单位公布。

  (三)学校资格复审。学校对各单位推荐人员进行申报基本条件和业绩条件资格复审,并公示资格复审合格人员业绩材料。

  (四)任职资格评审。首先由学科组进行评审,表决票中同意票超过学科组成员的三分之二方为小组通过;然后由校评委会进行评审,经民主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评委的三分之二方为评审通过。申报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由校职改办按相关文件认定。

  (五)学校对评审结果进行网上公示。

  (六)学校将评审(认定)结果(不含内聘)上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下文确认资格后,由学校发文聘任。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二条  申报人员应如实填报、提供有关材料,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凡经查实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拉拢、贿赂评审组织成员,或捏造事实诬告、诽谤他人,或以任何形式干扰评审工作等行为者,一律取消其申报参评资格。已获得评审通过的,取消评审结果,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进一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校评委会成员应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正确执行评审政策,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凡涉及与当年参评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暂停其参与评审工作或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进一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严格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政策和工作程序办事,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违反评审纪律的工作人员,停止其参与评审工作,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进一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评审结束后,申报人员或其所在单位对评审工作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校主管部门递交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据,经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报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和校评委会正副主任讨论裁定;也可直接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反映。涉及违规违纪问题的,移交校纪委、监察处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校纪委、监察处参与职称评审工作中的纪律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八章  申报业绩的界定

  第三十七条  申报业绩中论文、著作、教材、项目、成果等业绩的界定。

  (一)论文、著作、教材、项目、成果等业绩均要求任现职以来取得。在湖南农业大学工作期间, 发表的第一作者论文须以湖南农业大学作为第一署名单位,承担的项目、其他成果及经批准在职在校外攻读博士、做博士后研究、访问学者等研修访学人员在研修访学期间发表的第一作者论文均须有湖南农业大学署名。从校外调入我校的教师,其任现职以来在原单位取得的业绩通过学校认定的有效。

  (二)论文、著作、教材:

  1.论文是指申报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的本学科学术论文,共同第一作者(同等贡献作者)须在论文上注明方予认可,第一作者为其指导的本科生或研究生或团队成员的通讯作者方予认可。申报教师、实验系列高级职务的参评人员须选送本人以排名第1的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在《Science》、《Nature》、《Cell》上发表的本人非排名第1的共同第一作者〔同等贡献作者〕论文除外)或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共3篇(部)作为参评代表作。

  2.所有论文必须发表在正规的专业学术期刊上,不含增刊、专辑、论文集等形式的刊物,会议论文不予认可。其中中文期刊须同时具有ISSNCN刊号,且已正式出版发行;被SCISSCIA&HCIEICSSCICSCD、《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论文须有检索单位出具的收录证明。

  3.著作包括专著和译著(不含论文集、习题集、与教材配套的学习指导、习题解答等),以封面或版权页署名为准。多人合作,其著作字数的计算以前言或后记中的明确说明为准。

4.教材指公开出版的面向普通本科和研究生的教材,包括国家级、省()级规划教材和其他公开出版的教材。其中国家级规划教材指教育部组织立项、编写的规划教材,省()级规划教材指其他部委、省教育厅组织立项、编写的规划教材,以及全国统编教材和各专业指导委员会规划教材。立项规划教材和获奖教材以立项、评奖文件(资料)为准。

5.专著、译著和教材均须具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及CIP图书在版编目数据。

    6.农学类、理学工学类“重要学术期刊论文”限指SCIEI全文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以及学校组织认定的权威期刊论文;人文社会科学类“重要学术期刊论文”限指SCISSCIA&HCI收录论文,《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论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文章,CSSCI来源期刊论文,以及学校组织认定的权威期刊论文。申报教授职务者,本人主编的省()级以上规划教材可以折算为重要学术期刊论文;申报副教授职务者,本人担任副主编的省()级以上规划教材可以折算为重要学术期刊论文。教材折算重要期刊论文最多不超过1篇。

  7.SCI期刊分区以最新公布的JCR分区为准,存在学科交叉的按“就高原则”计分;CSSCI来源期刊学科排名以论文发表当年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公布的排名为准,对排名百分比按小数点向上取整计算。

  (三)项目、成果:

  1.科研、教研项目以课题下达通知书(或科研、教研项目任务书)为准。国家级、省()级、市(厅)级、校级项目的界定见附件5

  2.成果奖有效名次和排名以获奖证书为准。教学成果奖限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评审的教育教学成果奖。科研成果奖限指政府部门和学校评审的科学研究成果奖,其中省()级奖限指省级人民政府和各部委颁发的奖项。人文社会科学类“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视同国家级奖。自科类科研成果奖限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和技术发明奖。

  3.专利获得者指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四)论文、著作、教材、项目、成果等业绩的认定与审核由科技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教学任务、教学工作量的审核由学院、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课堂教学考核评价结果由教务处和督导处负责。

第九章    

  第三十八条  申报社会服务与推广型教授、副教授者不作博士学位相关要求。

  第三十九条  在国(境)外大学或科研机构连续研修或合作研究的经历以出国留学证明为准,到教学、实践基地和行业、企业锻炼,以及带学生进行社会调查和参与其他社会活动的经历以新农村发展研究院或学院出具的审核结论为准。

  第四十条  申报外评非教师系列职称人员,应按照《湖南农业大学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岗位和对应的系列申报相应职称,申报业绩条件及有关要求参照本文件执行。申报高级职称者参照本文件量化计分细则进行计分,根据推荐指标按得分高低确定对外推荐人选。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对岗申报”制度。已聘管理岗位人员(“双肩挑”人员、政工岗位人员除外)不得再申报职称,凡需申报职称的,必须调离管理岗位。已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申报系列须与其岗位性质一致、申报分支专业须与其岗位性质一致,申报业绩材料须与其申报分支专业一致。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在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所指“以上”、“超过”、“以内”、“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级,所指“教师”除有特别说明的以外,均含“双肩挑”人员。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职称申报时开始执行。原《湖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湘农大〔20154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答复。

作者: 时间:2017-10-25 信息来源: 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