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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1515”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湘农大〔20149


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

《湖南农业大学“1515”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学校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南农业大学
                                         
2014年5月22

 

 

湖南农业大学“1515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培养和汇聚一批一流学术领军人才、学术带头人才、学术骨干人才,学校出台了《湖南农业大学“1515“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简称《办法》,下同),为进一步做好“1515”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工作,特对《办法》有关条款修改并制订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工作职责

1.“1515各类学术人才培养期内工作职责中,新增主持项目范围由《办法》规定的包括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及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调整为包括国家97386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省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以及立项经费达50万元以上(自然科学)或10万元以上(社会科学)的国家各部委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

2.学术领军人才及其所带领的创新团队培养期内要求主持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调整为主持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主持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2项以上。

第三条  经费资助方式

1.学校每年按《办法》规定的各层次人才经费资助标准(含科研经费和津贴),核算各创新团队涵盖的各层次人才经费总额,统一划拨给各创新团队,协议签订后拨付第一年年度总经费的50%,年度考核合格后再拨付第一年年度总经费的50%和下一年年度总经费的50%,以后年度依此类推。

2.若一个学术带头人才带领的团队中符合学术骨干人才条件的不超过2人(含2人)时,根据《办法》规定资助标准对学术骨干人才按实际人数给予团队科研经费和津贴资助;若一个学术带头人才带领的团队中符合学术骨干人才条件的超过2人时,均可认定为学术骨干人才,根据《办法》规定资助标准对学术骨干人才的津贴按实际人数给予团队资助,对学术骨干人才的科研经费只按2人给予团队资助。

3.各创新团队实行团队负责人负责制。为充分发挥各创新团队负责人组织、协调和领导职能,充分调动团队成员协同创新的积极性,允许根据以下规定将资助团队的科研经费部分调整作为津贴使用。各团队每年津贴分配总额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确定,若团队考核结果为优秀,津贴分配总额为:团队各层次人才津贴总和+学校当年安排团队科研经费的40%;若团队考核结果为良好,津贴分配总额为:团队各层次人才津贴总和+学校当年安排团队科研经费的25%;若团队考核结果为合格,津贴分配总额为:团队各层次人才津贴总和+学校当年安排团队科研经费的15%;剩余的科研经费用于科研及团队建设。由各团队负责人根据当年团队成员业绩、贡献大小自主分配津贴。津贴的分配应适当突出团队负责人和团队成员的实际贡献,每个创新团队每年的分配情况须到人事处备案。

第四条  组织管理

1.“1515人才均实行合同管理、并按签订的合同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方式按《办法》执行,学校主要考核创新团队,有学术领军人才的创新团队的学术带头人才和学术骨干人才由学术领军人才组织考核,只有学术带头人才的创新团队的学术骨干人才则由学术带头人才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学校审定;学校与“1515各层次人才均签订合同,明确目标任务和考核方式,具体任务的分配和年度任务的分解由创新团队负责人负责;凡是纳入“1515人才考核范围的业绩不得作为其他人才项目的考核内容,但可以纳入所在学院的目标考核内容。

2.学术领军人才、学术带头人才创新团队培养期原则上为5年,确因重要成果在申报或审批过程时间滞后等原因,造成难以在规定时间完成,影响按期进行届满评估的,经申请并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允许有一年的延展考核期,但延展时间内学校不给予资助。

3.对于“1515人才培养全程实行公示公开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团队分年度实施计划、团队分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团队分年度业绩及考核结果、团队总任务完成情况、团队总经费使用情况、团队总的业绩及考核结果。

4.团队成员组建原则为团队成员岗位职级均不能高于团队负责人的职级,即有学术领军人才的创新团队成员的岗位职级均不能高于学术领军人才的岗位职级、只有学术带头人才的创新团队成员的岗位职级均不能高于学术带头人才的岗位职级。团队成员培养期内如符合申报高一层次人才的条件,经团队负责人同意,允许申报高一层次人才,原有层次的有关支持条件自动终止,按新一层次人才的支持条件进行资助。

5.符合“1515培养计划上一层次人才条件的,如果自愿申报下一层次人才,申报年龄可以按《办法》规定申报人才年龄标准放宽5岁。

6.《办法》规定退出创新团队人员的业绩在考核时不予计算,调整为退出创新团队人员的业绩原则上在考核时不予计算,确因工作需要或中途调离学校需退出创新团队的,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其退出前的业绩在考核时可以计算。

第五条  本补充规定所指以上均含本数。

第六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补充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人事处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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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间:2014-10-28 信息来源: 点击: